開曼群島經濟實質通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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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國際稅收合作 (經濟實質) 法(下稱「經濟實質法」)於2019年1月1日生效,該法要求從事相關業務之「法人實體」須通報其業務之特定信息。

國際稅務合作部(DITC)於2019年9月17日發布之修訂指南中解釋了經濟實質通報書(ESN)之要求,修訂指南可在於以下連結下載。

http://www.tia.gov.ky/pdf/Economic_Substance_-_Guidance_-_v2.0.pdf

經濟實質通報書須提交給國際稅務合作部,此舉為提交周年申報表之先決條件,這意味著周年申報表與年度執照費用僅能於經濟實質通報書完成後才能提交及繳納。

隨函附上經濟實質通報書問卷,還請完成後於2020年1月31日前連同一份經簽署之董事書面決議案一併提交予我司,以便我司準備所需信息與周年申報表一同提報。

請注意,除了已提供給您之2020年度開曼年費帳單外,此項經濟實質通報書提交我司將另外開出相關服務費帳單。

若您尚未確定您開曼公司之分類,為了瞭解您的公司是否完全符合經濟實質要求,我司建議您取得開曼群島執業律師核發之法律意見書,以確保您的公司完全符合經濟實質法規的要求。若您有上述需求,我司很樂意為您提供進一步的協助。

若您有其他問題,請不吝聯繫您的鍵為代表尋求協助。